北京通州京杭古运河历史文化艺术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通州京杭古运河历史文化艺术馆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艺术馆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艺术馆信息披露事物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馆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艺术馆的信息披露以及时披露、真实披露、准确披露、完整披露、公平披露、合法披露为原则,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艺术馆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条 艺术馆的信息披露事项由本馆理事长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艺术馆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艺术馆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性报告,包括理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本馆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文件等;新闻媒体关于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八条 艺术馆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理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理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馆利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艺术馆向主管部门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并且艺术馆能够确保对相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艺术馆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本馆利益的,艺术馆可向主管部门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艺术馆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二)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媒体披露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艺术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二)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三)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四) 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十三条 艺术馆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 提供文件齐备;
(二)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三)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艺术馆信息披露公平性上应做到以下方面:
艺术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理事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理事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理事成员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理事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五条 艺术馆信息披露自愿性原则应做到以下方面: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艺术馆主动、及时地披露本馆重大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等方面。
第十六条 艺术馆理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理事长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机构章程的规定促使本馆理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长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理事长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三)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应当帮助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机构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并对机构全体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四) 负责组织保管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实施情况评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理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机构理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理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机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监事会。
第二十条 艺术馆理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8日 所属分类:展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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